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非本社區之住戶。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回復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