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非本社區之住戶。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回復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