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下列資格得向本府申請貸款利息貼補: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二十歲至六十歲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 入戶,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六個月者。 三、經公、民營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金融機構)核准創業貸款者。 四、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