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具下列資格得向本府申請貸款利息貼補: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二十歲至六十歲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
      入戶,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六個月者。
  三、經公、民營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金融機構)核准創業貸款者。
  四、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