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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場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體育訓練、競賽、表演、研究、輔導、講習及宣導推廣事項。 二、場地設施及體育器材管理、保養及維護、文書、檔案、庶務、財產 管理、出納及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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