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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8月15日花蓮縣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08169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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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1月28日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府行法字第124539號令修正發布 機關名稱並修正第1條至第9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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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四府人任字第0940174827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94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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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件-花蓮縣立體育場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處之指導、監督,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