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基金設置及收支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依下列之規定: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輔助及獎勵各項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
        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關於營建工程棄土場之設置事項。
  (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二)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三)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專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用,其支用項目如
    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三)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三、水污染防治費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水資源回收中心試運轉及操作維護相關支出費用。
  (十一)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專供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環境教育行動方
    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教育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設施工程與修繕。
  (十一)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五、前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收入,不受專供用於特定款次用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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