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二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及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
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
為兩年,期滿得續(兼任)聘。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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