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額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車輛及重機具在十輛以下者,每輛置一點二人,超過十輛部分,每 輛置一點一人。員額小數點之尾數,依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二、掃街車及清溝車不計入車輛及重機具數量,所需之駕駛,由執行機 關調配人力運用。 三、駕駛員額依前二款規定仍不足調配者,應由清潔隊員隊員調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