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及車輛機具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駕駛員額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車輛及重機具在十輛以下者,每輛置一點二人,超過十輛部分,每
      輛置一點一人。員額小數點之尾數,依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二、掃街車及清溝車不計入車輛及重機具數量,所需之駕駛,由執行機
      關調配人力運用。
  三、駕駛員額依前二款規定仍不足調配者,應由清潔隊員隊員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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