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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處理場(廠)營運階段,垃圾進場之單位或個人,應於垃圾進場(廠) 時向本府繳納回饋金﹝由處理場(廠)代收﹞,其費用以處理場(廠) 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新臺幣二百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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