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處理場(廠)營運階段,垃圾進場之單位或個人,應於垃圾進場(廠)
  時向本府繳納回饋金﹝由處理場(廠)代收﹞,其費用以處理場(廠)
  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新臺幣二百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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