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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係以實際耕作面積之公頃數為計算單位(補助基數計算至零點一公 頃,其餘尾數不予計算),其補助標準、項目及次數,應依當年度之公告 ,經換算所得之補助額度,供申請人提領兌換各項農業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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