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每公頃耕地補助新臺幣十萬五千元整,以實際耕作面
積計算(補助基數計算至零點零一公頃,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申請人以同一地號、面積持續配合本府留花補助政策且於例行性查核及抽
查性查核皆無不合格者,依累計配合年次逐年增加補助金額每公頃新臺幣
二千元,但增加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累計配合年次以
一百零一年度起算)。
前項申請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以同一地號、面積申請補助,視為同一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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