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標準,每公頃耕地補助新臺幣十萬五千元整,以實際耕作面 積計算(補助基數計算至零點零一公頃,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申請人以同一地號、面積持續配合本府留花補助政策且於例行性查核及抽 查性查核皆無不合格者,依累計配合年次逐年增加補助金額每公頃新臺幣 二千元,但增加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累計配合年次以 一百零一年度起算)。 前項申請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以同一地號、面積申請補助,視為同一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