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局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六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
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八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
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
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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