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校長之甄選,分別組成初選小組及甄選委員會辦理之,其組織如左 : 一、初選小組由教育廳廳長指定教育廳左列人員組成之,以廳長或副廳 長為召集人: (一)副廳長。 (二)主任秘書。 (三)人事室主任。 (四)業務主管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二人至四人。 二、甄選委員會由教育廳廳長聘請委員六人至十人組成之,以教育廳廳 長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