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疾病保險及死亡保險之期間,肉豬為六個月,肉羊為十個月,其他家畜
  均為一年,期滿時得續保,但保險標的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失其效
  力。
  運輸傷亡保險之期間,自被保險家畜載上運輸工具起,至運抵目的地卸
  下原運輸工具止。但運輸工具無法運抵目的地時,得更換運輸工具,並
  立即通知原承保農會。其在拍賣前發生死傷時,如能證明其原因確係在
  運輸途中所造成者,承保農會仍應負給付義務。
  運輸傷亡保險之被保險家畜運抵目的地後,轉運時得向原承保農會重新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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