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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不予徵收放領之田)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田,其原有習慣為一期種稻,一期養魚,而使用人非 同一人者,應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不予徵收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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