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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第三條所定之各營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 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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