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童)收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兒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家通知其監護人領回教養:
  一、扶養義務人已具有扶養能力者。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繼續升學者。
  三、因特殊事故,經本家家務會議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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