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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消防栓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消防機構每月應檢查消防栓一次至二次,並得訂定日程表通知當地自來 水事業會同查驗性能及水壓,自來水事業應即依照查驗結果辦理,並以 書面通知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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