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維護管理消防栓,充分發揮其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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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消防栓係指消防機構及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為配
合公共消防需要設置之消防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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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設置消防栓後,應將規格、位置等有關資料建立紀錄卡,繪
入配水管網圖內,並通知當地消防機構共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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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構每月應檢查消防栓一次至二次,並得訂定日程表通知當地自來
水事業會同查驗性能及水壓,自來水事業應即依照查驗結果辦理,並以
書面通知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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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構平時發現消防栓失靈或損壞,應迅即以書面通知當地自來水事
業,自來水事業應以接到通知日起兩週內修復完竣,並以書面通知消防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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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因故停水或維護自來水管時需暫時關閉開關閥,致影響消防
栓功能時,應於事前通知消防機構,以便消防機構適時規劃消防防護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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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損壞之修理費用,除由破壞者應負責賠償外,概由自來水事業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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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發生時,消防機構應迅即通知當地自來水事業派員赴火場調整附近
水閥,提高水壓集中水量協助救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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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時,道路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事先通知消防機構及協調自
來水事業配合遷移消防栓或提高有關消防栓制水閥,其費用由道路管理
機關與自來水事業各半負擔。消防機構於道路施工期間應派員查看有無
埋沒消防栓及制水閥或消防栓標誌。未事先通知以致消防栓及其相關設
施被埋沒或損壞而影響消防作業時,應追查道路管理機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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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構與自來水事業應密切連繫,訓練有關人員熟悉每一消防栓性能
、狀況及明確位置。並應分別專冊列管及指派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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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之裝置應採用地上式。遇有礙交通之虞或限於自來水配水管口徑
、流量、壓力等因素,不適裝設地上式消防栓者,得改裝地下式單口消
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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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式消防栓露出地面之栓體表面應塗以紅色漆,並將頂蓋部分加塗夜
光漆。各式消防栓標誌應設置消防栓標誌。其設置辦法依福建省金門縣
消防栓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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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構使用消防栓時,應視配水管口徑與水量之關係(如附表)調配消
防車。直接抽水灌救時,以水管流動水壓不降至負水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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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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