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事、保健、疾病管制、藥物食品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
  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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