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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本縣消防局及警察局 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建設處會同消防局 勘驗合格後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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