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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於二 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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