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 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 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強制拆除費用,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但以發包方式拆除者,其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前項拆除費用之 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於二 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