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調查,依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派員查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門牌號碼。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址。
  三、建築物構造、面積、用途(營業或住家,自用或出租)。
  四、建築年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附屬設施。
  六、建築基地之地號、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利人。
  七、建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
  八、現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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