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調查,依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派員查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門牌號碼。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址。 三、建築物構造、面積、用途(營業或住家,自用或出租)。 四、建築年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附屬設施。 六、建築基地之地號、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利人。 七、建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 八、現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