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流動公廁收繳清潔費。每台每日收新臺幣二千元,以八小時為一日
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算,逾八小時者,每逾一小時加收新
臺幣二百五十元;夜間(每日十九時至次日六時以夜間時段計算)夜間
使用照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流動公廁應填具申請單,連同應繳費用於使用前三日,向本縣環境
保護局申請,前項申請單應填明事由、放置地點及歸還日期。
本縣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後,應即派員察看放置地點有無妨礙交通,並
於使用前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公部門各單位辦理活動時使用流動公廁應出具公文書,得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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