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生產合作社類)
  本社僱用工人時,應先儘社員及其家屬僱用之。
  (運銷合作社類)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
  社負擔。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凡購買生產用品價格過鉅者,得經理事會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
  但得徵收月利□分□厘以內利息,並得令覓交保證人或繳抵押品。(在
  消費合作社章程內本項可刪去)
  (運輸合作社類)、(貨運類)
  本社承受運輸物品,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貨運用)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本社遇有公共設備需要勞力時,社員均應服役,規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承辦各種修建工程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由社員
  大會決定之。
  (信用合作社類)
  本社放款利率以月利計,由理事會決定之,社員借款到期不還,除限期
  追繳外,並在延欠期日,應按照原訂利率加徵月利□厘之延期息。
  (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
  另擬)
  本社業務資金之運用,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社員存款;
  二、以擔保確實之有價證券為抵押之放款;
  三、以不動產為第一擔保之放款;
  四、對於公債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五、對於不動產之投資。
  前項第五款之投資,不得超過所有資金總額三分之一,但營業用之房屋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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