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管人之任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實施者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
    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監督及輔導實施者改善業務,並協助恢復正常營運。
三、監督及輔導事業及財務嚴重缺失之改善。
四、監督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都市更新事業之清理。
六、其他有關監管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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