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到期日前,不應強制執票人接受付款。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行負責。到期日付款者,發生付款之效
  力,但出於詐欺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對背書之連續應負證明
  之責,但對背書人之簽名不負認定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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