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
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適處理國防部及所屬服役機關軍人肇生重大或社會輿論關注之違
    紀行為,避免外界質疑處理程序之公正性,參酌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
    章「運輸事故之調查」及消防法第四章「災害調查與鑑定」之精神,
    增訂「專案調查及評議」之機制。
三、第一項定明實施專案調查之事由,各款情形得由國防部視具體個案情
    節,決定是否啟動專案調查,並於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再依修正條
    文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專案評議。另第二款所定「事故
    」,泛指演習或訓練時肇生之重大意外事件,造成人員死亡、傷害、
    失蹤或其他實質上損害之情形而言。
四、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案調查申請: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肇生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後,服役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並釐清是否有特定軍人涉有違紀行為。
          又該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
          釋施行法第二條所定永久結合關係者)及特定家屬,對於相關
          事實之調查結果,可能據以請求國家賠償、軍人撫卹或保險給
          付等。目前法制僅許其依行政程序法向機關陳情以瞭解事件之
          原委,對於其程序參與之法律上保障(如陳述意見或請求調查
          證據)尚有不足。
    (二)為使此類事件能藉由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釐清責任之歸屬,
          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以促進軍事制度之精進,避免憾事再生
          ;另使傷亡者及其家屬透過上述機制適度參與並表達意見,緩
          和與國軍之關係,爰定明特定家屬亦得申請專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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