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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 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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