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由執行單位保管並通 報審理單位登記,另通知業務單位隨時注意違章人財產動態(如已辦理 財產總歸戶者,可逕查總歸戶資料),有關業務單位如發現違章人有可 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檢送財產目錄並由執行單位查明是否已繳清罰鍰 ,如尚未繳納,應移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