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由執行單位保管並通
  報審理單位登記,另通知業務單位隨時注意違章人財產動態(如已辦理
  財產總歸戶者,可逕查總歸戶資料),有關業務單位如發現違章人有可
  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檢送財產目錄並由執行單位查明是否已繳清罰鍰
  ,如尚未繳納,應移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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