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
    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0.0七巴以上
    。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
    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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