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適航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但因特殊情形,民航局得發給有效期限 未滿一年之航空器適航證書。 特種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於證書上規定。 航空器之飛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逾越適航證書所記載之事項。 航空器適航證書失效時,其持有人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 ;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特種適航證書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三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屆期未繳還時, 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