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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 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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