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
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五章公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