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61號令修正公布第5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
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
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