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
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
用區。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
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
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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