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
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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