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
給獎勵配額。
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鮪漁區作業日數,每累計十五日,得核給大目鮪獎
勵配額十二點五公噸,最多可核給五十公噸。但該船大目鮪配額與獎勵配
額合計,不得超過四百公噸。
前二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