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
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鮪延繩釣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
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銳物。
鮪延繩釣漁船釋放或丟棄前項物種後,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