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
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
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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