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
但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者,得依同業公會所定作業規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
送。
委任人委託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期貨經理
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
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