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單位應每年確實清查、整理與檢討所適用之縣規則及行政規則,於
編列年度概算時,一併提出立法計畫,送本府法制室彙整。
本府必要時得設法規整理委員會,檢討相關法規,擬定立法計畫草案,經
提縣務會議通過後,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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