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單位應每年確實清查、整理與檢討所適用之縣規則及行政規則,於 編列年度概算時,一併提出立法計畫,送本府法制室彙整。 本府必要時得設法規整理委員會,檢討相關法規,擬定立法計畫草案,經 提縣務會議通過後,送各有關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