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按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
  例附表規定,其分年補償者,第一年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
  ;其分期補償者,第一期內僅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所有地價應
  付利息,均自各該類債券之第二年或第二期起計息。
  本條例第二十條承領地價應付利息之計算,比照前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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