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按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 例附表規定,其分年補償者,第一年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 ;其分期補償者,第一期內僅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所有地價應 付利息,均自各該類債券之第二年或第二期起計息。 本條例第二十條承領地價應付利息之計算,比照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