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無故刪除或變更遙控無人機射頻識別資料、圖資軟體系統或其
電磁紀錄。
依本規則申請註冊、檢驗、認可、登錄、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同意、操
作限制之許可,或標示相關事項時,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十一年十一月至一百十三年四月間行政院歷次研商無人機管理
機制專案會議指導,爰對「登載或標示不實導致使用不明來源之無人
機或零組件」、「擅改圖資軟體致生遙控無人機入侵機場事件頻仍」
等嚴重影響飛航安全之違法行為態樣,應予以明確規範,以確保資料
紀錄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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