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
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第一項之許可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
式、管理事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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