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
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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