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指土地所
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而言。已請領建造執照開工
建築但未按該執照核定之建築期限施工完竣領有使用執照者亦同。
前項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之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
或鄉鎮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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