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代管人之任務如下:
一、代為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代為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
三、代為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
四、代為控管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
五、代為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之清理。
六、其他有關代管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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