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懸掛後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降下,如係訪候性質者,本艦無須懸掛。
刪除「凡」字,理由同第二十一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