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懸掛後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降下,如係訪候性質者,本艦無須懸掛。
〔立法理由〕
刪除「凡」字,理由同第二十一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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