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規劃彈性
課程及多元輔導措施,協助其適應學校教育課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教育輔
    導措施,賦予國民教育階段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之課程彈性調整之空
    間,並以多元輔導方式,輔導學生復學後得以適應學校課程,避免學
    生再度輟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