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規劃彈性 課程及多元輔導措施,協助其適應學校教育課程。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教育輔 導措施,賦予國民教育階段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之課程彈性調整之空 間,並以多元輔導方式,輔導學生復學後得以適應學校課程,避免學 生再度輟學。